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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租户土地租赁纠纷,法院判决解合同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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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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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6月,某村民委员会与张XX签土地承包合同,张XX未付租金,村委会催讨无果起诉。法院审理后,2025年9月3日判决解除合同,张XX退还土地并支付租金。

2025年初,某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里气氛紧张,村委会代表们满脸焦急,为张XX拖欠土地租金一事愁眉不展,最终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纠纷缘起

2024年6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X签订《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将辖区内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用于农作物生产。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免租期及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交付了大棚及土地,然而被告接收后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离并交付土地、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则辩称案涉合同不应解除,土地存在土质问题,免租期应顺延,且相关损失应抵扣租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交锋

2025年3月法院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租金欠付数额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举证质证。张居宽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原告据理力争。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

判决结果

2025年9月3日,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图片、视频、民事调解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案涉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大棚租金68000元及118亩土地租金70308元,合计13830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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