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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俩争取土地征收补偿款,村民小组拒绝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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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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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X、王某母女系王家村村民,2013、2018年村里两次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均未分给她们。此前法院已判决母女应得补偿,此次母女再起诉,最终获法院支持。


2021年,王XX、王某母女满脸焦急地走进法院,状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要求其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31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这背后,是一场持续多年的补偿款纷争。

补偿款分配起争端

王XX、王某均出生于王家村,户口也一直在村里,199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500亩土地被开发商征用,其他村民获得补偿款,母女俩的分配名额却被排除。她们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向母女支付补偿款及利息,高院也驳回了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2018年,村里再次分配补偿款,母女俩依旧未获分文。她们多次向多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却毫无进展。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起案件,此次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决心为母女俩讨回公道。

村民小组抗辩被驳回

庭审中,村民小组辩称母女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属村民自治范围。称王XX结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某也跟随在大圩生活、读书,且大圩唐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母女是其成员,还参与了集体收益分配。但村民小组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拒绝出庭作证,法院不予采信;分配集体收益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名单上无母女名字,法院也未予采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对母女的村民资格作出认定,村民小组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

法院判决终获胜

法院认为,母女出生在被告处,户籍登记在此,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母女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何小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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