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对翟X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翟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一场关于诈骗罪的二审审判就此拉开帷幕。
一审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翟X与苏X1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他虚构投资砂石、承包矿产等生意,承诺给苏X1买车,获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苏X1通过多种方式给钱,扣除翟X还款后,尚欠苏X1部分款项。2017年12月,翟X还将苏X1的车卖出。2018年1月,翟X又与赵X1确定情人关系,以抵押车赎回自己的车为由,将赵X1的车抵押,用部分抵押款赎回自己的车。一审认定翟X共骗取苏X1、赵X1共计306321元。
二审争议焦点
翟X上诉称一审判决有误,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也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如苏X1的部分取款应扣除、翟X存放的酒应抵款、部分转账属重复计算等。对于诈骗赵X1的部分,翟X称是质押车辆,并非诈骗。徐征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仔细审查证据链条、程序合规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在面对翟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项理由时,徐征律师从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注重证据审查与程序合法性的精细化辩护。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翟X诈骗苏X1事实清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翟X用酒抵款属犯罪既遂后的退赔问题,不应扣除。但关于诈骗赵X1的99000元,因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部分采纳上诉理由。最终,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诈骗所得207321元返还苏X1。徐征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为案件的公正审判贡献了自己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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