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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定性争议:律师精准辩护助被告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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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8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权峰律师律师团队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4人 执业11年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51031320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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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一、律所介绍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3年12月, 2013年12月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4年11月被安徽省司法厅评为“安徽省首届综合实力十强律师事务所”,2016年2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拥有一支由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医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双学士、注册会计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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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孙XX因经营棋牌室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诉,且被指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律师从恶势力犯罪特征、共同犯罪构成及抽头渔利证据等方面分析,认为指控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孙XX获轻判。

在法律的世界里,很多时候人们对犯罪的认知停留在表面,而实际的法律定性却有着严格的标准和复杂的判断。就像本案中,孙XX经营棋牌室邀人赌博,看似符合开设赌场罪且可能涉及恶势力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法律定性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厘清恶势力犯罪边界

恶势力犯罪有着明确的特征。从人数特征看,恶势力犯罪是多个人实施的犯罪,一般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具有纠集性。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但孙XX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特征。同时,恶势力犯罪的手段特征是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而孙XX经营棋牌室的行为并未体现这些手段。此外,孙XX与孙XX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公诉机关关于恶势力犯罪的指控不成立。

判定抽头渔利证据充分性

对于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且情节严重,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网络型开设赌场虽有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套用。另一方面,起诉书指控的抽头渔利九万元证据不足。大部分证人关于棋牌室每天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抽头钱金额不一致,且除春节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为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有典型特征才属于情节严重,本案显然未达到。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结果体现了律师精准的法理分析对改变案件性质认定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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