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量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虽执业从2023年开始至今,但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刑事案件。在这起诈骗罪缓刑漏罪案件中,他充分运用法学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
法定情节的精准适用
李吉强律师紧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律师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阐明L某符合法定从宽情节,为争取量刑优惠奠定了基础。
主观与悔罪情节的考量
从法学理论角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但多次表示深刻忏悔,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李吉强律师强调这些酌定情节,避免了“唯结果论”的机械量刑,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数罪并罚的平衡辩护
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李吉强律师提出要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这一观点基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通过这一理论的运用,律师成功说服法院在量刑时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量刑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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