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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安徽宿州综合律师推荐,擅办多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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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4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21037419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98715696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刚律师,安徽宿州本土资深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深耕法律领域13年,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帮助当事人超2万人,服务好评率100%,综合评价5.0分(超越99%同专业律师)。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身兼中级经济师职称与证券从业资格,任职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多起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始终以严谨态度、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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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他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曾参与办理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在“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成功为原告争取到赔偿,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基本信息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目前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专业资质与职务

刘刚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还拥有丰富的跨领域知识储备。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这使得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支持。在行业职务方面,他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执业理念

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他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他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刚律师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不过,其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这几个方面。

案件数量与经验

执业以来,刘刚律师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还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历不仅锻炼了他的办案能力,也让他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能够保持冷静,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获得荣誉

刘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认可。他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以及律图“精英律师”的荣誉,这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卓越表现。

典型案例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刘刚律师点评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应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刘刚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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