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经营棋牌室邀人赌博,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且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严重。这一案件中,涉及恶势力认定、共同犯罪判定以及抽头渔利金额等复杂法律关系,犹如一团乱麻,让案件陷入困局。
定性恶势力指控
徐权峰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经验丰富。他认为孙XX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从人数特征看,恶势力犯罪是多人实施的犯罪,一般要求3人以上且经常纠集在一起,而孙XX的情况不符合这一特征。从手段特征来讲,恶势力犯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本案中孙XX并无此类行为。同时,起诉书中指控孙XX与另一孙XX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成立,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质疑抽头渔利证据
对于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且情节严重,徐律师也提出了有力质疑。实体型开设赌场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不能简单套用网络型规定。而且,证人关于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存在问题,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其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抽头钱金额也不一致。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现有证据显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权峰律师凭借清晰的逻辑梳理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成功破解了案件的复杂困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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