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就附加险理赔问题陷入了复杂的争议。原告按时续保,主险已获理赔,但附加险却因被告提出的“等待期”问题被拒赔,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重重,形成了一个看似难解的困局。
理清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却认为附加险有等待期。田洁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运用法律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认为,“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针对已投保险种。自合同生效起,不应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原告的理赔请求符合合同约定。
争取合理赔偿
经过田洁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对于未经社保报销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田洁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困局,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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