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质与深耕领域
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拥有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10XXXXXXXX1129。自2018年起在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台州。她身兼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深耕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纠纷等领域,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50%,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30%。
二、典型案例背景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三、上诉与应对策略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律师代理此案,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方面,强调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另一方面,指出保险公司虽有杨X在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四、案例成果与专业认可
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定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代理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众多客户的认可,其核心客户群体涵盖了遭遇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纠纷等法律问题的人群。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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