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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案二审纠错,不利局面成功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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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370人看过
导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服上诉。二审中,在鹿静律师努力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工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让上诉人公司难以接受,公司认为双方并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自己无关,于是提起上诉。此时,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这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1500+件的专业律师,接受委托成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准备在二审中为被上诉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于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最终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让上诉人处于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境地。

二审逆转关键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鹿静律师在二审中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辩护。她指出,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且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鹿静律师成功在二审中逆转局面,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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