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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安徽宿州民商律师推荐,擅解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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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324人看过
导读:刘欢律师自2019年8月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深耕民商事领域,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刑事案件中对经济类犯罪也有涉及。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700件,成功办理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典型案例有劳动争议案、公司拖欠工资案等。
2026年3月安徽宿州民商律师推荐,擅解借贷纠纷

执业经历与专业方向

刘欢律师于2018年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律所合伙人。刘欢律师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在刑事案件方面,对经济类犯罪也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刘欢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民事案件中,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并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还曾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此外,他批量代理购房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成功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同时,刘欢律师还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欢律师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行政案件中,他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在仲裁案件中,他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代理工厂、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还多次代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在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较为典型。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XX请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案情显示,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治疗期花费的医疗费等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当事人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宿州市某公司因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另一起典型案件是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蔡XX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结算,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被告欠原告蔡XX工资77687元,已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还款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刘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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