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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与公司法律服务俞雯律师多领域专业服务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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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569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核心业务领域包括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她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她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此外,她还具备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能力证书。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核心执业范围涵盖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在房产纠纷方面,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

她曾获得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荣誉。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领域案例/服务展示

房产纠纷领域

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2024年10月23日,原告徐XX、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通过积极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负担。

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合同纠纷领域

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石XX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俞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特的执业理念,在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未来,她将继续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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