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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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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9239人看过
导读: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 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获得赔偿来维持以后的生活,因此工伤鉴定对与她们来说至关重要,但是也有一些人为谋取利收买鉴定人员进行虚假的鉴定,那么司法鉴定人就要负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文章内容吧!


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中,只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

技术错鉴是指因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差错的。如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等。在认定错鉴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公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 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二百零三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r7年3月14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二百四十四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8月26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参尽本办法执行。

⑦《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9月7日)

第六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员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 司法部令第63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⑩《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阅读,大家对于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该已经有所了解,司法鉴定人担负着司法鉴定的工作重任,其工作性质本身就要求其要有公平公正性,不能进行虚假鉴定,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知法犯法,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因此,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要严格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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