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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财与职务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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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792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核心业务为刑事辩护,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能力。曾成功办理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办侵财与职务犯罪案

执业背景深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方面尤为专长,占比约50%。此外,他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

介入诈骗案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

多方面辩护工作

李鉴春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行为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及时提交专业意见,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件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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