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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公司股权退出协议因抽逃出资规定被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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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724人看过
导读:A、B、C三人成立甲公司,A因公司经营及自身经济问题欲退股。三股东签署《股权退出协议》,但A未拿到钱遂起诉。法院认为协议本质是公司用A已投入资本回购,违反抽逃出资规定,驳回A诉求。律师处理此类案件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
教培公司股权退出协议因抽逃出资规定被法院驳回诉求

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退出是常见的法律事务。股东因各种原因产生退股需求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相关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纠纷。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处理过多起公司类纠纷案件。下面就来看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抽逃出资的案例。

案件背景

A、B、C三人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后来由于疫情、政策等因素,公司经营不景气,加上A自身经济困难,A有了退股退钱的想法。

协议情况

三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的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和C15.6%。在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的股权。

法律判决

但在约定时间A没拿到钱,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属公司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虽然各方协议约定A以0.01元对价转让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但实际是公司用A已投入的50万元资本回购,协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最终驳回了A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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