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格外紧张。原告陈XX一脸焦急,期望能从被告A公司处追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被告A公司则坚称原告无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第三人B公司委托的王泽明律师,沉稳地坐在一旁,准备为B公司厘清责任边界。
案件纷争
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的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另行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A公司也向龚X支付了其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于是,陈XX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的工程款1,051,567.84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
律师出击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A公司,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在前案中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B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A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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