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执业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市,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其教育背景优秀,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在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此外,他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对应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https://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擅长领域广泛
于欣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以及人身赔偿等。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多位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和人身赔偿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诈骗罪案件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于欣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这一结果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理的机会。
开设赌场罪变更与不起诉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积极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检察院经过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最终,经审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结果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律师担任陈XX的辩护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擅长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取得了多个成功案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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