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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无锡合同律师推荐,胜诉产品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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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804人看过
导读:钱飞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就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他擅长婚姻、合同、公司股权等纠纷及刑事辩护,承办超200起案件,专精合同纠纷。曾代理XX公司应诉产品责任纠纷,从证据和法律适用突破,助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6年3月无锡合同律师推荐,胜诉产品责任案

律师背景与专长

钱飞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拥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无锡,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钱律师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以及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在当地法律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钱飞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合伙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

秉持执业理念与服务模式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的服务方式。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客户反馈显示,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此外,他还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并在2024年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的称号。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钱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在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其于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然而,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作为经销商无权出具质量检验证明书,该证明书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在钱飞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答辩。钱律师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由于该批货物是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若原告所述产品是被告提供的,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的有关规定,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陕西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经现场勘查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第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在证据方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例如,对于证据4,被告认为该质检报告不能证明所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报告内容与浙田公司质量检验证明书一致,足以证明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对于证据6,现场照片不能证明产品由被告提供;对于证据7,罚款通知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对于证据8,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产品有标码,但原告未提供,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5、6、7、8、9、10的三性或部分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关联性等。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但对证据5、6部分内容提出不同看法。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质证意见同前,对证据2、3、4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勘验产品是其生产的,对证据5不清楚,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现场勘验产品无喷码,怀疑不是其生产的。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证明书和试验报告。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微信联系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适用的深入分析,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钱飞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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