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罗冰霜是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宣传委员、婚姻家事部部长等。她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xxxxxxxxx3031,服务地区为四川成都。其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0件,在婚姻家事、民商事领域办理案件4000余件,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达1000余件。
案件背景
四川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刑诉〔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赵XX、曾某某、何XX犯虚假诉讼罪向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XX系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12日,XX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成都某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318万元,案件由XX县人民法院执行,拟拍卖公司名下房产。张XX为干扰执行,指使曾某某、赵XX、何XX以案涉房产在法院判决前已出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伪造材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发现起诉事实虚构、证据伪造,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辩护过程
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罗冰霜等提出,张XX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债务,系初犯,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宣告缓刑。
审理查明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案发后张XX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截止2025年8月,张XX已向债权人履行绝大部分债务。赵XX、曾某某、何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赵XX、曾某某、何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XX、曾某某、何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张XX已履行绝大部分债务,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XX、曾某某、何XX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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