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段彪永律师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拥有云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学位。他任职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副主任,同时还兼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职务。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昆明,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尤其专精于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同时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13件,主要集中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并且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
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送医院治疗。2024年11月,经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段彪永律师代理此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申请人争取权益。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认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结合相关规定及客观事实,支持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对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支持申请人2400元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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