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的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他的法律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职务与社会担当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事务。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为行业的发展和公益法律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法律行业人才的共同成长。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改造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些职务和社会担当体现了他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陈俊全律师的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众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陈俊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典型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详情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的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辩护技巧。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他展现出了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南宁地区的刑事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纠纷中,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他将继续为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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