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历,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现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服务地区为黄冈,律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还是工会调解员,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使他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能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高律师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始终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办案风格高效、勤勉,多次在案件关键阶段力挽狂澜。在侦查阶段,他迅速突破,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他争取最佳结果,如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获得缓刑。他还能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此外,他在刑事控告领域也表现出色,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涉嫌电信诈骗案获轻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涉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获缓刑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后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胡伟家中,按照上线指示操作,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未遂、从犯,建议对被告人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是坦白,被告人卢XX是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被告人卢XX违法所得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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