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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工程案看律师法律理论实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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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6 · 20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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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理论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张居宽律师运用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等理论,精准抗辩,成功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理论指导实践的价值。
从建设工程案看律师法律理论实务运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学理论的正确运用成为解决实务难题的关键。张居宽律师深耕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多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展现出高超的理论运用能力。

合同义务理论抗辩

张居宽律师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义务应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本案中,因无此约定,开具发票就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理论运用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被告方的抗辩奠定了基础。

法律关系定性分析

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从行政法理论来看,发票管理是税务行政管理的范畴,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这种对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体现了张居宽律师深厚的法学知识,说服了司法机关按照正确的法律路径处理问题。

主体资格理论运用

对于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依据税法和民商法理论,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运用了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进一步强化了被告方的立场,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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