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就职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是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拥有法学学士学历,还是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执业经历与能力积累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宝贵的经历使其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他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案件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永帅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这显示了他在侦查阶段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同样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的卓越表现,能够及时为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保障其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高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他在审判阶段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为其减轻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高律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时,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两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示了他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的坚韧和智慧,能够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辩护,为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永帅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这表明他不仅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在代表被害人维护权益方面也有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涉嫌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获轻判案例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获缓刑案例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等,并在手机上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冒充领导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向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辩护认为:一是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二是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犯罪未遂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