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只要签了离婚协议或者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尤其是在现在有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很多人就疑惑了,这30天冷静期里,夫妻双方到底还算不算夫妻,到底算不算已经离婚了呢?毕竟在这期间,双方可能会发生很多情况,比如财产变动、一方出轨等,这些情况的处理结果和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密切相关。接下来咱们就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整个离婚冷静期以及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如果没有完成最后领取离婚证的步骤,婚姻关系就依然存续。
举个例子,小张和小李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进入了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小张反悔不想离了,他就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撤回离婚申请,这样他们的婚姻关系就继续存在。
二、冷静期内不算已离婚的原因
从法律层面讲,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完成法定的离婚程序为标志的。离婚冷静期只是离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离婚程序的终结。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依然享有和承担着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等。
比如,在冷静期内,一方突然生病住院,另一方还是有照顾的义务,不能以已经申请离婚为由而不管不顾。因为此时他们在法律上还是夫妻,这种身份关系不会因为申请了离婚就立即消失。
三、冷静期内的财产和债务问题
既然冷静期内不算已离婚,那么在这期间的财产和债务认定就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则来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例如,小王和小赵在离婚冷静期内,小王偷偷把夫妻共同存款转走了一部分,这种行为就损害了小赵的利益。在最终离婚分割财产时,小赵就可以要求法院对小王少分财产。
四、冷静期内的其他权益问题
除了财产和债务问题,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在其他方面的权益也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样。比如,在涉及继承、保险受益等问题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然按照夫妻关系来处理。
比如,在冷静期内,一方的直系亲属去世,按照法定继承,另一方还是有相应的继承权的,因为他们此时还是法律上的夫妻。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可能会面临很多后续问题。比如双方顺利领取了离婚证,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又产生了争议,像财产分割不明确、抚养费支付标准不合理等;或者一方在冷静期结束后又反悔不想离婚了,而另一方坚持要离,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经验丰富、执业资质可核验的律师,他们在处理各类离婚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能结合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你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