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目前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在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系列的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投身公益、回馈社会的担当。
擅长领域与典型案件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比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在他的努力下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中被告人获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人员吹口哨,引发蒙X、韦X等人与蓝xx等人的争吵和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多人参与,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主要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未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殴打行为时间短,虽持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专业能力与社会贡献
从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经历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同时,他担任律协相关职务以及参与公益活动,如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体现了他不仅关注案件本身,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益事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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