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正式执业,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担任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自执业以来,他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表现出色,同时也精通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在行业贡献方面,陈晓伟律师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一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的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等问题。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了解了案件全貌,并再次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时退赔了15万元。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二
此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郝XX的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的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的“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