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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刑事及多领域纠纷律师刘振宇:成功辩护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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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398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他专注于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在经典的X聚众斗殴二审案中,他为被告人成功辩护,促使法院纠正量刑。

执业概况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擅长领域

刘振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在刑事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工伤、交通事故等领域,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他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刑事经典案例

在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件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年个月。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李X的指定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原判认定,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告知杨X后,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年月日凌晨,双方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为肢体冲突。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综合全案证据,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刘振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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