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概况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擅长领域
刘振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在刑事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工伤、交通事故等领域,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他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刑事经典案例
在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件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年个月。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李X的指定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原判认定,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告知杨X后,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年月日凌晨,双方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为肢体冲突。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综合全案证据,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刘振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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