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于欣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研究生。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现任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其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诈骗罪不起诉代理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辩护。何XX,男性,1XX5年12月22日出生,是新疆库尔勒市的农民。2022年,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但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何XX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赌博罪不起诉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也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欣作为XX的辩护律师,参与了案件的辩护工作。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但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检察院认为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件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里,被不起诉人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欣担任陈XX的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于欣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刑事案件等领域的出色表现,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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