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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容留卖淫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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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2153人看过
导读: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容留卖淫司法解释是什么

虽然说天底下没有不劳而获的午餐,但是大家在社会生活当中要想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可以选择的方法和途径是非常多的。不论如何,大家不能选择一种和法律相悖的途径。就拿卖淫嫖娼的这种行为来说,在我国其实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也是犯罪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介绍容留卖淫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介绍容留卖淫司法解释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就是指为卖淫的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嫖娼者进行介绍,这是卖淫嫖娼活动的根本。介绍他人卖淫,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话,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会处相应的罚金。如果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话,性质非常恶劣,法院会从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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