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经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目前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丰富的案件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优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案件成果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不少典型案例值得关注。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在他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他辩护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被告人获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等七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还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的担当。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这个过程中,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同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展现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和坚定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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