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2009年正式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截止至今,陈晓伟律师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
律所职务与行业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以及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还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其擅长领域可概括为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知名度,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辩护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于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郭X等八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及承诺情况等。经了解,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掌握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
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及其他销售人员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辩护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投案之前已咨询律师,律师根据其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与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并获其认可。
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郝XX系初犯、偶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奖励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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