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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江西上饶律师推荐,擅办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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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607人看过
导读:周文靖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就职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上百件,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典型案例包括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6xxxxxxxx612106,服务于江西上饶地区,任职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他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执业理念为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招标,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

郑X按约进场施工,完成签证变更相关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经某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分别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某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2025年9月,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某村委会负责人郑X某到庭参加诉讼。

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郑X与某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关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合同中“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的约定,法院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十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某村委会负担。周文靖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显著,带领团队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前,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履行合理催告程序,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提供事实依据。针对村委会的抗辩,准确援引法律规定进行反驳,成功维护了郑X主张的结算金额的合法性,并精准把控利息主张,使法院支持了郑X的利息诉求。

代理民间借贷担保纠纷

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方当事人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于2023年9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案外人汪X为保证人。某公司当日向章X指定账户转账,但预先以“财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2023年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由揭X替代汪X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10月26日,章X应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万余元。后因款项未结清,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文靖律师作为被告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章X深入沟通案情,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问题、借款本金的确定、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张、律师费承担的合理性、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合法性。

为支撑抗辩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章X与揭X、案外人周X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及章X与揭X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拟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需求方、使用方为揭X,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证明某公司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99.5万元;整理章X与揭X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2023年10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案涉借款利息实际由揭X支付,进一步印证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

庭审中,周文靖律师提出多项抗辩,包括章X实际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扣除预扣利息后的99.5万元,利息应按起诉时LPR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六万余元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无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判决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十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章X支付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揭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588元,由章X、揭X负担11000元,某公司负担1588元。虽法院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张,成功将借款本金从某公司主张的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且利息起算点延后至2023年10月27日,有效减少了章X的还款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周文靖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搭建有效抗辩框架,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强化抗辩说服力,庭审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充分保障程序权利,平衡双方利益格局。并且全程参与案件立案、庭审等程序,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证据提交期限、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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