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从2023年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有着独特的职业轨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丁婷律师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的认可。
擅长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领域,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在刑事辩护方面,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
服务企业与案件数量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她处理过的案件数量达到百余件。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车辆底盘漏油,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重大维修,但汽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该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且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称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以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为核心,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庭审中,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也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结果与总结
法院审理查明,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是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农业公司与薛XX,但薛XX具有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重身份,对备用金账户情况知情。农业公司付款后,薛XX追认该行为并要求结算,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合法付款行为,薛XX不能因公司内部矛盾要求合同相对方重复履行付款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