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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山东济宁刑事律师推荐,多起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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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468人看过
导读: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2年。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8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力案件,如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王X故意杀人案等。

教育背景与执业机构

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他是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该律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为孔伟律师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孔伟律师已有12年的执业经验。在这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30%,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与理念

孔伟律师最为擅长刑事辩护,同时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也颇为精通。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承办案件100余件,成功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罪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未遂判处缓刑等,累计实现重罪变轻罪、定罪免刑、免于起诉等多项成功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民事纠纷领域,他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能妥善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分配遗嘱效力认定等案件,兼顾情理与法理化解家庭矛盾;精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涵盖交通事故、工伤等场景,精准核算赔偿金额,全力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熟练处理债权债务纠纷,高效化解民间借贷、货款追讨等难题,助力当事人实现债权、规避风险。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以赴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职位与荣誉

2022年5月初,孔伟律师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这表明他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面具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2024年,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这是对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的高度肯定。2024年12月2027年12月,他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体现了政府对他专业素养和公正态度的信任,他将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

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通过网络先后二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被害人毕XX服用该减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翟XX于同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告知李XX。被告人李XX在明知其对外销售的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被告人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孔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XX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异议,但同时指出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王X故意杀人案辩护

在王X故意杀人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曲阜市的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发送信息,扬言报复他人。2025年5月21日22时许,其携带砍刀到被害人宋XX家欲报复宋XX。在被害人宋XX家大门口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X先徒手殴打宋XX,后在其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拿出一把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宋XX跑回家中,大门关闭后,被告人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X到曲阜市XXX派出所投案。

孔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王X系主动归案,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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