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案件中,各种矛盾冲突交织,仿佛形成了一个难解的“死结”。原告贾XX、王X与被告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逾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各执一词,被告还以与物业公司的协议及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为由试图免责,使得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定性案件:明确合同效力与违约事实
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首先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寻找突破口:质证关键证据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何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质证。被告以《入伙手续书》证明原告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何律师指出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仅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对于被告提出因天气等原因应顺延交房时间的主张,何律师认为法定节假日等是签订合同时已知情况,且被告未履行告知停工义务,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该主张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逾期交房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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