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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破局:律师精准抗辩化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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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6 · 15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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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自然人就建设工程发票问题产生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张居宽律师从合同义务、法律关系定性、主体资格三方面精准抗辩,助被告胜诉。

在这起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件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起诉,而被告面临着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争取有利地位的难题,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合同义务抗辩

张居宽律师首先从合同义务入手。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这意味着,从合同层面来看,被告并没有必须开具发票的约定责任。这一抗辩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奠定了基础,将争议的焦点拉回到合同本身,明确了合同义务的范围。

法律关系定性

张居宽律师精准地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一观点将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打破了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发票问题的思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律师为案件找到了关键的突破口,使得案件的走向发生了转变。

主体资格抗辩

针对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进一步从主体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使得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在庭审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发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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