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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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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4 · 12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孟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1117103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455438011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10多年来代理了民商事案件700多起,刑事辩护案件2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悦华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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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刑拘后取保候审,2024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孟秀律师多番辩护,指出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9月的一天,山东省某区某办事处某村的务工人员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平静的生活就此被打破。这起案件源于2023-2024年间的团伙盗油事件,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后被卷入其中。

抽丝剥茧:锁定辩护核心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严谨的辩护工作。在阅卷环节,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敏锐地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史某某是否知晓“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在场地外围。她将这些矛盾整理成《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他回忆细节,最后整理成《会见笔录》,固定无罪辩解依据。

据理力争:提出辩护意见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史某某的通讯和转账记录,论证其“主观明知不足”,同时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指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峰回路转:终获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律师迅速跟进,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发现新证据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申请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规则强调不符合起诉条件,还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史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没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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