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此进行再审审理,再审申请人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李XX各执一词,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即将展开。
纠纷初起与历审波折
本案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求,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部分判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但XX公司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
再审辩论与关键突破
再审中,鲁世超律师为XX公司等提出多项诉求,如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不应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等。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估算价款;对于材料款,钢材、商砼、木方款及除锈款有证据支持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酌定数额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结果与减损成效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的辩论和代理,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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