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不是去趟民政局就能立马办好的事儿了。很多夫妻经过一番考虑,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被告知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好不容易熬过了冷静期,到了第二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候,心里就犯嘀咕了:这第二次去还需不需要冷静期呢?毕竟已经经历过一次,而且也有了足够的时间去思考,难道还得再等一次冷静期吗?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聊聊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就开启了30天的冷静期。
比如,小张和小李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给他们发放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这一天开始计算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小张突然不想离了,他就可以持相关证件和回执单去撤回申请。
二、第二次去民政局的情况说明
第二次去民政局,其实就是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再次经历冷静期的。只要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申请,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一起去办理,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还是以小张和小李为例,如果他们在30天冷静期内都没有撤回申请,然后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一起去了民政局,这就是第二次去,此时就不用再等冷静期了。
三、办理离婚所需材料及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流程大致是,双方先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例如,小王和小赵去办理离婚,他们带齐了相关材料,按照流程填写各种表格,婚姻登记员审查通过后,就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发放了离婚证。
四、冷静期届满未办理的后果
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双方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重新经历30天的冷静期。
比如,小陈和小周在冷静期内都没反悔,但因为工作繁忙,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没去办理离婚证,那么这次离婚申请就被视为撤回了。如果他们还想离婚,就得重新去民政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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