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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公务员涉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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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854人看过
导读:在当今法治社会,各类刑事案件的妥善处理至关重要。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专业律师的作用日益凸显。山东一位资深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一起徇私舞弊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更好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资深律师的专业资质

徐征律师自执业以来,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他还身兼众多重要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在法律界具有较高的声誉。

二、典型案例:徇私舞弊案的曲折审理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张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

三、辩护策略与关键观点

徐征律师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这些观点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四、二审改判:成功保公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公职。徐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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