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在(XX)豫刑XXX初号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被告人孙X、李X、王X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于新乡市红旗区某小区某商贸顶层开设赌场。他们利用“X中麻将”方式组织赌博,按每小时抽头渔利,共计获利XXX元。该案件由河南省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中,李X曾因赌博被新乡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行政拘留,此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X年X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经法院决定,于XX年月X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张忠秋律师作为李X的指定辩护人参与此案。
辩护策略
张忠秋律师从多个方面为李X进行辩护。首先,在主观方面,他指出李X收取的仅是必要的服务费用,主观上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以此说明李X的主观恶性较小。在开设赌场的活动中,李X的行为并非单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维持赌场的基本运营而收取费用。
其次,从客观危害角度,张律师强调涉案赌博金额较小,具有娱乐性质。这表明该赌场的活动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没有引发大规模的赌博问题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最后,综合赌注和获利情况,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张律师认为李X的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从宽处理。他详细分析了整个案件过程中李X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为从宽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张忠秋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虽然李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需酌情从重,但最终还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千元。
张忠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在处理这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中,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李X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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