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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晓伟:代理非吸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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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691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等。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代理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等,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晓伟:代理非吸犯罪案件

执业背景深厚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便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他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他不仅在实践中表现出色,还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展现出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

专注刑事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同时,他也擅长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他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媒体的关注,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处理非吸案件一

案件情况概述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各被告人犯罪金额不同,丁XX犯罪金额为2000余万元,王XX为200余万元,孟X为1900万余元,张某某为700余元,郭X为600余万元,魏X为400余万元,刘XX为600余万元,于XX为2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制定辩护策略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承诺返本付息情况等。经了解,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掌握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法院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为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均系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处理非吸案件二

案件基本详情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采取辩护措施

郝XX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其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若认定自首对量刑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辩护律师为其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得到其认可。主要辩护意见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提成、奖励按全额计算且可自行支配,“挂单”属共同犯罪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扣除,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陈晓伟律师在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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