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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西安合同与刑事领域律师榜单,专注多类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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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098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为冯某成功争取到保险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助xx公司获工程款及利息,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专业能力。
2026年2月西安合同与刑事领域律师榜单,专注多类纠纷处理

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就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职务与称谓

魏宪合律师不仅在律所担任重要职务,还在司法领域有着诸多社会职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一身份使他有机会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他还是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仲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擅长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主张工程款,XXX司也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此案例显示了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效力、证据认定等问题的准确分析和有效辩护。

劳动工伤案例

在“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深挖规则扳回一局”的案件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一案例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中对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的深入研究和灵活运用。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工伤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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