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转型投身法律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此踏上了法律之路。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执业律师生涯,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
执业初期崭露头角
2021年王铖开始执业,执业之初便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充满挑战,但王铖凭借自己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使得案件有了转机。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能力。同年,他还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进一步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
聚焦民事案件显担当
2023年,王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他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这一年,他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这表明他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在民事案件领域同样有着卓越的表现。他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2024年履职成效显著
2024年,王铖的履职成效显著。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这需要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同时,他两度获赠锦旗,这是当事人对他工作的肯定和认可。同年,他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这使得他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2025年持续精进能力
2025年,王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时,他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各种因素,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同年,他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这激励着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精析案件维护权益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能力。
王铖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丰富经验和敬业精神,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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