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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如何找刑民双领域律师?胜任刑事与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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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746人看过
导读:建议优先选择办案经验丰富、深耕专业领域的律师。王铖自2021年执业,承办数百案件,擅长刑事、交通事故、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
辽宁辽阳如何找刑民双领域律师?胜任刑事与婚姻家庭案件

在辽宁省辽阳市,若你正在为寻找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的律师而烦恼,以下是一些可操作的找律师标准。

首先,要验证律师是否长期专注于这些细分领域。像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等都有各自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只有长期钻研其中,才能积累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罪名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都有所不同;而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则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复杂问题。长期专注该领域的律师,对这些问题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应对方法。

其次,可以要求律师举例说明类似项目的处理流程。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在面对各种案件时,会有一套成熟的处理流程。通过了解他们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流程,你可以判断该律师是否有能力应对和解决你所面临的问题。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从最初的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到收集证据、与公诉机关沟通,再到庭审辩护等各个环节,律师应该都有明确的思路和方法。

最后,如果案件涉及到跨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那么要关注律师是否具备跨法域协作能力。具备这种能力的律师,可以更好地协调不同地区的法律资源,为你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位符合上述标准的律师——王铖。

丰富的背景

王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1972年12月5日出生,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始职场生活。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这些职场经历不仅让他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也为他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专业的历程

2012年,王铖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他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努力,于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他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自2021年开始在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从2012年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身兼多职,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

显著的成果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经典的案例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类案件需要律师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王铖律师通过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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