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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黄冈刑事律师推荐,多起刑案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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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509人看过
导读: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办理过电信诈骗、诈骗等多起刑事案件,如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谭XX和卢XX涉嫌诈骗罪案等。

个人执业背景

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开始执业。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能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刑事辩护荣誉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成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永帅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些案例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被告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高永帅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中,高永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中,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永帅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辩护

在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人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其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案缓刑辩护

在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案中,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胡伟家中,按照上线指示进行操作,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向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谭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谭XX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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