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背景
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踏上律师执业之路,他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并且担任工会调解员这一重要角色。其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目前就职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具备了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拥有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他坚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他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他的出色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众多案件中,高律师在侦查阶段展现出了高效的沟通和精准出击的能力。例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些案例体现了高律师在诉讼程序早期,能够迅速抓住关键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在侦查阶段,时间往往非常紧迫,当事人及其家属处于极度焦虑的状态,高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高效行动,为当事人及时解除了羁押风险,体现了他对案件的高度负责和专业素养。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审判阶段,高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当事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也获得了缓刑结果。这些案件中,高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分析和运用是关键。高律师能够仔细研究案件证据,找出其中的疑点和漏洞,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辩护,从而为当事人减轻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高律师还能够在一些案件中实现根本性逆转。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在这些案件中,高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与司法机关的积极沟通和辩护,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当事人带来了转机。这不仅需要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他有敢于挑战和坚持的精神。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控告领域,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法律判断能力。高律师能够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控告方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辩护
在被告人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再者,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最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采纳了高律师关于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但认为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高律师在该案中,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
涉嫌诈骗罪缓刑辩护
在被告人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高律师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犯罪主观心态不强,请求法庭对卢XX适用缓刑。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最终,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高律师在该案中,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高永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无论是在侦查、审判阶段,还是在刑事控告方面,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