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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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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897人看过
导读: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诈骗财物实际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下,追诉期限开始。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连续多次诈骗,从最后一次结束时起算。此外,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以及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算

一、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算

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比如,在诈骗类犯罪中,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当财物实际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犯罪行为完成,此时即为犯罪之日,追诉期限开始起算。

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行为人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形成连续犯,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诈骗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需注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诈骗罪追诉时效阻断的事由有哪些

在我国,诈骗罪追诉时效阻断主要基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两种情形。

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为追诉时效中断。例如,诈骗分子在诈骗罪追诉期内又实施了盗窃罪,那么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盗窃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有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三、诈骗罪追诉期限咋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追诉期限的起算与认定需结合以下要点:

一、追诉期限的确定依据

追诉期限根据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刑法》第八十七条):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5年;

数额巨大/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追诉期10年;

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期15年/20年(20年后需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1.一般情况:从犯罪之日起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诈骗罪的“犯罪之日”指诈骗行为既遂之日,即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被害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时间(如转账到账日、实物交付日)。

2.连续/继续状态:若诈骗行为具有连续(多次诈骗)或继续(持续侵害法益)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最后一次诈骗完成日)。

3.时效中断: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三、注意事项

若犯罪后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条)。

综上,诈骗罪追诉期起算核心是“既遂日”,连续犯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日起算,同时需结合法定最高刑确定具体期限。

当探讨诈骗罪追诉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算时,除了了解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追诉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追诉期限该如何重新计算。另外,若在追诉期限内存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追诉期限不受限制。这些情况都会对诈骗罪的追诉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你对诈骗罪追诉期限的其他细节问题,如特殊情形下的计算方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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