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界定盗窃行为的既遂与未遂
界定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种学说。通说采用“失控+控制说”。即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时盗窃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既遂需结合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因素。如在商店行窃,体积小的财物,行为人将其藏于身上即既遂;体积大的财物,移出商店控制范围才既遂。若盗窃行为人未能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或虽已脱离控制但行为人未实际控制,一般认定为未遂。
二、怎样界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况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幅度,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一般而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不过,若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认定时,要综合考虑被盗财物的价值、作案手段、造成后果等因素。
三、怎样界定盗窃行为所获取的财物
盗窃行为所获取的财物界定需考虑多方面。首先,财物应具有经济价值,包括有体物如手机、钱包,无体物如电力、燃气等,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电子货币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认定。其次,财物须具有可支配性,即行为人能通过盗窃行为实际控制,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掌控。再者,财物具有合法性限制,违禁品如毒品虽本身违法,但盗窃毒品等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按情节处理。最后,财物归属上,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盗窃小偷刚偷来的东西同样构成盗窃。
当探讨怎样界定盗窃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时,除了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盗窃既遂后财物的处置情况对量刑有无影响,一般来说,主动归还财物等情节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另外,在不同场所盗窃,如入户盗窃、公共场所盗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否存在差异也备受关注。如果您对这些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界定的相关拓展问题,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难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为您提供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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